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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怀不轨巧舌如簧,终究难敌恢恢法网

时间: 2017-05-09 15:14 来源: 老河口法院

老河口一男子谎称其“有熟人、有关系、能办事”向多人行骗,前后共骗得财产20余万元,公诉机关以该男子涉嫌犯诈骗罪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移送起诉。经过审理,5月4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该男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黄某:“有关系,办理缓刑没问题”

被告人黄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黄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与另案嫌犯中国台湾人颜某羁押于同一监室。被告人黄某向颜某谎称其能找关系给在押人员办理判缓,颜某信以为真,便将其姐姐颜某某的联系方式告诉黄某,让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与颜某某联系,共同“想办法”帮颜某判缓刑。黄某刑满释放后遂与颜某某取得联系,二人互加微信。黄某以其给颜某“找关系”办理缓刑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多次向颜某某索要钱财。颜某某多次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共向黄某支付147000元。2016年7月,颜某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颜某某发觉被骗遂向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

黄某“有熟人,大额贷款轻松贷”

黄某在谷城县某三农公司上班期间,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期间,通过其朋友吴某介绍认识了谷城县某制油公司老板杨某,黄某谎称能通过襄阳的熟人朋友帮杨某的企业办理1500万元贷款,让杨某提供公司有关材料,并向杨某索要3万元“保证金”,但被杨某拒绝。后黄某对吴某说贷款如果办下来有好处费,要吴某代交“保证金”。2016年1月12日,吴某交给黄某30000元,黄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其后,黄某又通过公司负责人周某认识了湖北某智能科技开发公司总经理郑某,黄某故技重施,又谎称其能通过襄阳的熟人朋友帮郑某企业办理2000万元左右贷款,并让郑某提供公司有关材料及“保证金”。2016年1月12日、3月2日,郑某在其公司洽谈室给黄某现金合计41000元,黄某给郑某出具“收条”。2016年3月,郑某要求和黄某一起去襄阳办理贷款,黄某带郑某跑了几家襄阳的银行作为敷衍,郑某发现异常并指出黄某没有大额贷款的能力,黄某见事情败露便借机逃跑。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黄某给吴某出具“借条”形式上看似借款关系,实质上是骗取他人钱财的手段,依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官在此提醒,国家司法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案件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均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金融秩序等规定,绝不允许存在法外之地、绝不为权利提供寻租空间。广大公民要进一步提升个人法律意识,增强防骗能力,不要因轻信谎言而造成个人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