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一村民砍伐自家林木被判刑
私伐林木犯了法
2015年5月上旬,南漳县薛坪镇人冯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薛坪镇曾家坪村村民闫某到自己位于薛坪镇八里川村的山林砍伐松树,将所伐松树木材堆放在山脚下,准备用于修建房屋。同年5月下旬,冯某雇请程某到同一地点的自家山林砍伐栎杂树,用于烤烟取暖。经南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冯某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4.8761立方米。
依法审理 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冯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冯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依法判处冯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何为滥伐林木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湖北省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6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0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