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解冻促企业“盘活” “疫”措施保障双方权益
案例二:
紧急解冻债务人账户促企业“盘活”
执行和解使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
【基本案情】
陈某秀、肖某申请执行韩某忠、万某借款合同纠纷两案,韩某忠与万某系夫妻关系,南漳县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624民初2730号、273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韩某忠、万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陈某秀借款100000元本息,偿还肖某借款150000元本息。韩某忠夫妇没有履行,陈某秀、肖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夫妇经营一家涂料加工厂,2019年因生产经营需资金周转,才向陈某秀、肖某借款。执行局经两次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韩某忠银行账户进账10余万元,遂立即采取财产冻结措施。
得知银行账户被冻结,被执行人韩某忠联系执行干警,称其涂料加工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出现困难,复工迫在眉睫,银行账户里的钱是用来购买原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的,希望能够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南漳县法院对企业现状进行经济评估后,认为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需尽量不影响被执行人经营的涂料加工厂的复工复产。执行干警多次联系申请人进行协商,向申请人说明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性,如果涂料加工厂不能被“盘活”,他们作为债权人就更难拿到欠款。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陈某秀、肖某最终同意和解。2020年4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南漳县法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韩某忠名下账户的冻结。
账户解冻后,被执行人韩某忠立即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涂料加工厂顺利投入生产。韩某忠也根据和解协议按时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申请人的权利也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经营的涂料加工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出现困难,急需资金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南漳县法院对企业经济现状进行评估后,采取执行措施,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尽量不影响被执行人经营的涂料加工厂的复工复产,力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后,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的涂料加工厂因此将仅有的资金投入生产,再用生产经营收益及时偿还债务,申请人的权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该案例是一起法院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后,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盘活”企业,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共赢,促进营商环境进入良性循环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