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贩烟牟利 非法经营获刑
就算没抽过烟,也肯定听过“烟草专卖”四个字,在法律上,烟草买卖具有严格规定,其中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必须持证销售。近日,陈某和张某因无证贩卖香烟被襄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从周某处接手经营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泰山路“鑫丰烟酒副食店”,但却没有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2016年初,陈某通过网聊结识了被告人张某。从同年3月初开始,两人以张某联系卷烟的供货商,陈某去拉货运回后销售的方式先后贩卖不同类型的卷烟3次,共计贩卖卷烟4850条,货值321645元。
2016年4月中旬,陈某、张某商定由陈某从河南南阳客户购买芙蓉王卷烟送至荆门,由张某联系他人购买。4月14日下午,陈某联系南阳客户以214元/条价格购买芙蓉王(硬)卷烟1100条,货值235400元,并电话通知张某接货。当晚22时许,陈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将上述卷烟运往荆门途经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时,被襄州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其自愿认罪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