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为索取债务,李某春、曾某鑫伙同其他,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还对欠债人实施殴打,逼迫其交还钱,结果讨债不成反触犯法律。近日,枣阳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王某、邹某虎等4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8个月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以徐某升欠钱未还为由,通过被告人邹某虎联系到徐某升后,李某春、曾某鑫、邹某虎等人驾车来到武汉,将在武汉汉川务工的徐某升强行带回枣阳。当日19时许到达吴店镇后,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王某等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将徐某升先后扣押看管于吴店镇白水商务宾馆、汇雅宾馆。期间,被告人李某春对徐某升进行了殴打行为。
2017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春得知徐某升家人报警后,才将徐某升送至吴店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曾某鑫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4月9日、6月15日,被害人徐某升出具谅解书,对四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邹某虎、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