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上门化解一起父子间委托合同纠纷
古人云,“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可见人情、民意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法官判案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近日,南漳法院民二庭法官驱车来到巡检镇白鹤船村当事人家中,以“法”字为出发点,在“调”字上下功夫,在“情”字上做文章,成功调解了一起继父子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据悉,熊某系巡检人,年过七旬,育有两女,再婚有继子熊老大、熊老二。再婚妻子去世后,熊某同大女儿一起生活。2017年12月24日,熊老大在陕西务工时因故身亡。由于熊老大未曾婚育,继父熊某成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熊某年岁已高,不宜奔波,故委托熊老二与用工方协商赔偿事宜。熊老二到陕西与用工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赔偿款71万元。熊老二认为其是熊老大唯一的亲弟弟,两人自小关系亲厚,且在丧葬操办及协商赔偿事宜上也只有自己一人出钱出力,故拒绝将赔偿款交给熊某。熊某与熊老二的父子关系一度僵化。2018年元月,熊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熊老二支付扣除丧葬等费用后赔偿款50万元整。得知被起诉后,熊老二曾一度拒绝配合法院工作。
鉴于熊某年事已高且双方当事人往返法院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民二庭法官历时两小时,行驶百公里山路来到当事人家中,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由于此案双方关系的特殊性,法官从法与情的综合考量上做调解工作,一是从法理上讲,熊某虽是熊老大的继父,但熊某对熊老大尽了抚养义务,熊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得到赔偿款;二是从情理上讲,熊老二是熊老大唯一的亲弟弟,熊老大没有婚育,在相互扶持和帮助上熊老二都尽了作弟弟的情谊,并且在处理熊老大丧葬、赔偿等事宜上也耗费了心血。因熊某年纪较大,听力不好,法官一遍遍不厌其烦地劝解,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多从亲情出发,适当做一些让步,不要因为金钱破坏了亲情关系。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场即将升级的父子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