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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因车祸受伤 法官倾情调解伤者顺利获赔

时间: 2018-11-12 15:48 来源: 谷城法院

2017年7月8日,17岁的小文到谷城县某百货店从事导购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小文上班实行上、下午班两班制。上午班是上午8:00至下午15:00,下午班是下午15:00至晚上22:00。2017年9月17日晚上十点许,小文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者已另案处理),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数十万元。在小文住院期间,百货店按其病假工资发放,并支付慰问、补助金。小文出院后,百货店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小文认为她是在下班途中受伤的属于工伤且与百货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百货公司认为小文属实习生,双方之间是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临时劳务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7月5日,小文向谷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谷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小文与百货店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百货店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向谷城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官倾情调解

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文和百货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自愿调解协议:百货店与小文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10日解除;百货店一次性支付小文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产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共计30余万元。

法官释法

该案中的小文在百货店从事导购工作时,虽未满18周岁,也未与百货店签订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视为未成年工;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文与百货店的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小文与百货店也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案后普法

一、 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又该如何维权呢?

1、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等工伤作出后,再向该劳动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3、结果出来后,再向该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

4、仲裁结果出来后,双方如有一方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在仲裁裁决确定的起诉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诉讼的话,该仲裁裁决即生效。

5、之后,如果单位履行仲裁裁决书,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