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法院审结全市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
长期无资质驾驶校车,且违规超载上路。4月12日下午,我市某幼儿园驾驶员郭某及安全负责人陶某在襄城区人民法院受审,法庭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郭某、陶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因校车超载而入刑追责的案件。
2015年8月以来,陶某安排郭某(聘用人员)担任校车司机。郭某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驾驶鄂FEQ236(蓝牌)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家住襄城区卧龙镇的部分幼儿。
2015年12月1日16时许,郭某驾驶鄂FEQ23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襄城区贾洲村治安卡点时,被襄城公安分局执勤民警查获。警方发现,郭某驾驶的客车核载6人,实载24人,其中驾驶员1名、幼儿园学生22名、随车教师1名,超载率达300%。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作为幼儿园安全负责人,安排郭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两人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有关校车严重超员的条款,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纳入刑罚范围。法官提醒学生家长,为了孩子的人身安全,切勿让孩子乘坐超员车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