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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和对方家长,谁担主责

时间: 2015-10-29 16:37 来源: 襄阳晚报

为了方便孩子上小学,家长每学期花费500元,让孩子继续乘坐原来幼儿园的校车上学及放学。没想到在一次等车途中,孩子被一同乘车的小学生划伤眼睛。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这样一起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家住枣阳市太平镇的小强(化名),曾在离家约6千米的南街幼儿园上学,尽管路远,但每天早晚都有校车接送,倒也方便。幼儿园毕业后,小强进入该园附近的中心小学读书。为了方便小强上学,南街幼儿园与其家长协商,仍由该园的校车接送他上小学,每学期收取500元。同样就读于中心小学的小威(化名),与小强的情况相似,也交了乘车费用。

2013年11月18日下午放学,南街幼儿园校车司机郭某像往常一样,在中心小学门口接到了小强、小威等学生。发现小威手中拿着一截约20厘米的钢筋棍在玩耍,郭某上前进行了制止,小威将钢筋棍收进书包。随后,郭某按照路段分批送学生回家,让同路线的小强和小威等人先在幼儿园门口等候。

等车时,小威拿出钢筋棍划伤了小强的左眼。经当地卫生院诊断,小强的左眼睑裂伤。卫生院为小强进行了清创术,小威的父亲付了约200元医疗费。次日,小强被送入枣阳市第一医院,被诊断为左眼划伤。小强住院治疗7天,南街幼儿园支付医疗费1600余元。后经鉴定,小强所受伤为十级伤残,后期修复左眼睑疤痕约需4000元。小强的家长就赔偿问题与南街幼儿园及小威父母协商无果,提起诉讼。

枣阳法院一审判决,小强受伤后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4万余元,南街幼儿园担责80%,赔偿小强1.9万余元;小威父母担责20%,赔偿小强5000余元。南街幼儿园不服,于今年6月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说法】

近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小强与小威二人均在枣阳市太平镇中心小学上学,两人的家长分别与南街幼儿园协商,乘坐该园校车上学及放学,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南街幼儿园有责任也有义务确保每一位乘车学生的安全。

当南街幼儿园校车司机在接送途中发现小威手拿钢筋棍在玩耍时,应及时有效地制止,避免伤害行为的发生。但该司机仅对小威玩耍钢筋棍行为口头制止,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故原审判决司机郭某供职单位南街幼儿园承担80%责任,小威的法定监护人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

小强受伤后,当晚在太平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次日在枣阳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没有因其本人原因导致延误治疗。关于南街幼儿园上诉提出的鉴定意见书记载时间与实际受伤不一致,经查明应属笔误。因此,南街幼儿园全部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