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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时间: 2018-11-07 15:18 来源: 南漳法院

男子养猪污染殃及邻里,多次整改仍不达标,邻居不堪忍受起诉维权,近日,南漳法院审结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李某被判及时清理猪舍内污物,不得将猪舍粪便等污物排放到猪舍外,不得对鲁某、王某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据悉,鲁某、王某夫妇二人与李某系邻居关系。2011年12月15日,李某与村委会签订《堰塘拍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村委会将鲁某房屋前过水堰作价7000元拍卖给李某使用,该协议同时约定李某买断堰塘后在保证流水沟的水正常排出前提下,可以在此进行建筑。2017年6月,被告李某在此建猪舍(面积约40平方米,与鲁某、王某夫妇房屋相距约10米)从事生猪养殖。因李某饲养生猪而产生的粪便、废水、臭味影响到鲁某、王某夫妇的生活环境,王某于2018年3月向村委会反映,李某进行了简单整改。

2018年4月,王某向县城建城管分局及县环保局投诉李某养猪污染问题,县环保局对原告反映被告李某养猪影响环境出具了反馈意见书,并下发通知请求城关镇人民政府督促李某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城建城管分局工作人员经实地调查后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随后,李某又进行了系列整改,但王某认为李某在整改过程中只是简单进行了整改,污染环境问题仍然存在,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鲁某、王某与被告李某宅基地、房屋相邻,形成相邻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李某在饲养生猪过程中未处理好生猪粪便,所产生的生猪粪便气味对包括原告鲁某、王某在内的邻居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当及时整改。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将猪舍外排粪口密封修整,对猪舍外污染物进行清理和填埋,并在猪舍内挖了便池,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但被告仍应加强做好污水、粪便的清理,做好猪舍内外环境卫生,并应控制生猪存量,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控制气味排放,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环境。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