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槌!老河口法院宣判一起、通报两起非法信访刑事犯罪案件!
2019年12月6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武荣华寻衅滋事案,并通报历锁寻衅滋事案、任光平诬告陷害案二审审理结果。
武荣华寻衅滋事案:
2002年,老河口市某村村民张某私下与贺某(武荣华丈夫)协商,将张某的5.2亩耕地交由贺某耕种。2005年实行二轮延包,武荣华及贺某的10.4亩耕地依规确权在其二人名下,张某的5.2亩耕地依规确权在张某名下,但贺某及武荣华继续耕种张某的5.2亩耕地。2007年张某被认定为五保户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名下的5.2亩耕地后期被集体收回。2012年,被告人武荣华向村、镇要求返还被收回的5.2亩耕地并领取相应粮食直补款;要求按实际耕种面积上报粮食直补面积。
针对武荣华的信访诉求,镇政府及时成立工作专班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武荣华、贺某所要求返还的5.2亩耕地是村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张某的耕地,根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耕地应该由集体代管,可由集体统一收回公开发包,武荣华、贺某二人无权耕种。根据二轮延包政策,武荣华、贺某只能按照二人名下的10.4亩耕地面积领取粮食直补款,无权要求申领五保户张某名下的5.2亩耕地的粮食直补款。
随后,镇政府出具了武荣华、贺某的要求系无理要求的意见,且该意见经市政府复查小组复核维持。武荣华不服该意见,但其并未按规定依法申请复核,而是越级上访、进京非访。自2013年起,武荣华在“七·一”“八·一”“全国两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十九大”等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先后14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玉泉山等地非正常上访,故意制造影响,给当地政府施压,以达到自己的无理目的。期间,武荣华在收到镇政府支付的相关补偿款后,与镇政府达成息诉罢访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武荣华又以同一诉求或者其他诉求进京非正常上访,先后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余次。
法官说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荣华在其信访事项被认定为无理访,且经治安处罚后,仍多次在国家重要时间节点到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起哄闹事,情节恶劣,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更是多次严重扰乱相关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武荣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为积极回应群众期待,凝聚合力打击非法信访行为,庭审结束后,老河口市委政法委召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等部门,召开非法信访案件审理结果通报会,通报了历锁寻衅滋事案、任光平诬告陷害案两起非法信访案件二审裁判结果。
历锁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历锁对其违法占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满,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且以进京非访相要胁,向相关单位强拿硬要(未遂),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历锁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历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光平诬告陷害案:
任光平在收到其继父周某某系单方责任事故致使死亡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后不服,其在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通过信访实名举报陈某及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名民警,要求追究陈某交通肇事及四名民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刑事责任。任光平举报内容经省市三级公安部门逐级核实,确认其反映情况不属实,任光平信访事项被依法终结。其后,任光平仍以同一信访事由向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纪委、襄阳市纪委等机关邮寄100余封实名举报控告信,且多次在特定时间进行控告,意图扩大影响使上述人员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任光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法官提醒:
正确信访解难题,非法信访须担责!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法律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但法律同样禁止公民滥用权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条链接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