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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不可失,拒执价更高!

时间: 2019-10-10 10:19 来源: 老河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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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躲猫猫”,故意隐藏财产,拒不还钱,擅动查封财产,更有甚者,“隐姓埋名”“远走他乡”……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执行么?太傻太天真!

被告人刘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老河口法院一审、襄阳中院二审,被告人刘某仍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院于2016年9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该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于2016年3月向老河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河口法院于同年4月向刘某送达报告财产令,5月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

因刘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未按老河口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刘某被老河口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司法拘留结束后,刘某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老河口法院依法将刘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一案移交给老河口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

经查明,被告人刘某在市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拒不报告其夫妻名下的财产,拒不交付判决指定的地上房屋,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异地开设银行账户并有大量资金入账、出账,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老河口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理

擅自转移财产、拒不申报财产、拒不腾房、擅动查封财产……拒执犯罪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更侵蚀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对拒执案件的被告人进行严惩,是对涉嫌犯罪的“老赖”明确释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信号,以刑罚的威慑力提醒那些企图规避执行行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追究拒执罪作为破解“执行难”的重要突破口,既是通过严厉的强制手段“迫使”被告人履行法定义务,更是通过刑事程序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尤其是执行秩序,对于破解“执行难”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下一步,老河口法院将继续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继续坚持对符合条件的拒执犯罪的被告人进行严惩,切实提高执行兑现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