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漳法院以“拒执罪”为农民工讨薪
5月5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胡某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在被提起拒执罪控告后,最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30973元。
2014年9月,胡某雇佣陈某海到其在上海市浦江区承包的工地做工,之后拖欠陈某海11980元工资未支付。2015年春,胡某雇佣陈某海、陈某练、王某金三人一起到其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承包的工地做工,之后分别拖欠陈某海、陈某练、王某金三人工资6000元、5000元、3000元未支付。陈某海、陈某练、王某金三人多次向胡某索要工资未果,遂向南漳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支付劳动报酬。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胡某支付陈某海、陈某练、王某金劳务报酬合计25980元及利息。因胡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海、陈某练、王某金三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南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某常年在外承包工程,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法官多次给胡某打电话和发信息要求其履行义务,胡某均不回应。
为了逃避执行,胡某将电话号码更换,四处躲避,导致执行法官无法与其联系。在将胡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后,他仍不为所动,甚至电话威胁三位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胡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2019年3月,执行法官将胡某拒执罪的相关材料移送给南漳县公安局。在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位申请人向南漳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南漳法院受理该案后,联系南漳县公安局对胡某进行了网上追逃。4月27日,胡某被抓捕归案。在被拘留后,刑庭法官告知胡某及其家人如果其再不履行义务,法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将积极履行义务,并于5月5日支付了三位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30973元。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是促使“老赖”履行义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案件圆满执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南漳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将涉民生案件作为拒执罪打击重点,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