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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逃跑二十年终落法网

时间: 2017-09-20 09:42 来源: 老河口法院

1997年1月6日,一场因收购粮食引发的血案在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发生,案发后作案凶手逃离家乡,外出打工隐姓埋名二十年。最终,2016年9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的家中被警察抓获。

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在庭审中,面对庄严的国徽被告人杨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回到二十年前案发当天。本案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与被告人杨某约定当天下午到老河口市竹林桥镇某村杨某家收购粮食。当日14时许,王、陈二人到杨某家,杨某和王某某到东边房屋将一袋稻谷抬出来放在院子里,陈某某在院内检查稻谷成色,王某某和杨某又进到屋里抬稻谷。期间,因王某某埋怨粮食质量差和数量少,杨某一气之下拿起屋里放的手钳从王某某身后照其头部击打数下,致王某受伤倒地。陈某某听到动静,从院中进到东屋门口,见王某某躺在地上,就抓住杨某的胳膊,并开始呼喊“杀人了!抢劫了”。杨某即用手钳击打陈某某,陈某某用手护住头部,边躲边与杨某周旋。陈某某被杨某击打数下后,松手离开现场到村里呼救,随后杨某亦逃离现场。村民听到求救声赶赴现场将王某某、陈某某送到医院医治。

2015年6月1日,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1月16日,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2016年11月1日,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22日,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杨某逃离家乡,杳无音讯。

2017年9月15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被告人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373787.35元。

三、被告人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507.06元。

被害人二十年的翘首以盼,终于等来了真凶落网的这一刻。这二十年是被害人痛不欲生的二十年,同样也是被告人惶惶不可终日的二十年。随着司法理念的进步和现代侦查技术的革新,对于犯罪绝不姑息!正所谓正义可能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