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制作假证行骗 谷城男子获管制

时间: 2016-03-28 09:20 来源: 谷城法院

近日,笔者从谷城法院了解到,男子江某非法伪造房权证抵押向人借款,被谷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管制二年,处罚金5000元。

2013年4月,江某持自己所有的《谷城县房屋所有权证》在襄阳市区花人民币150元,仿照制作了一个假房权证。同年7月2日,江某因赌博输钱,向城关镇居民徐某借款三万元。同年8月2日,在未偿还三万元的基础上又欲向徐再借五万元,徐说再借钱必须有东西抵押,江某遂将上述伪造的《谷城县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徐某。徐某让江某出具一张借款五万元用房权证抵押的借条,并让江某与妻子殷某在借条上签字。当即扣掉利息后,徐某给江某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同年12月2日江某借款到期后,徐某多次联系江某,但江某均避而不见。后徐某持江某抵押的《谷城县房屋所有权证》到谷城县房管局咨询时得知该证是伪造的,且该房屋已卖给他人,徐发现被骗即报案。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江某诈骗数额巨大属定性不准。公诉机关指控江某于2013年7月2日向徐某借款三万元计入犯罪数额,因此次借款,被告人未使用假房权证,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故不应计入被告人犯罪数额;2013年8月2日向徐某“借款”五万元,在徐某扣掉利息后,实际借给江某三万四千元,以借条上的五万元计算诈骗数额,与事实不符。因此,江某诈骗数额应是三万四千元,诈骗数额应属较大。因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