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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案件调解的一点心得

时间: 2009-09-14 17:35 来源: 本院
    最近接连调解了四件案子,有些成就感,我把这几件案子的调解心得体会梳理一下,与大家分享我的调解经验。

    一、树立调解结案的坚定信心,是案件调解成功的重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我们审判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对有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不论调解工作有多大难度,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多大的调解差距,只要有一线调解希望,就绝不轻易放弃调解结案。如朱俊峰与新大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认定新大陆公司构成“一房二卖”,判决新大陆公司双倍返还朱俊峰计6万元且承担2万元房款自2003年1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一房二卖”的依据并不确凿充分,但新大陆公司确实存在违约情形,我认为该案调解结案是处理本案的最佳途径,但一开始新大陆公司只同意给付3.5万元,而朱俊峰称少了6万元就不同意调解,尽管双方有一些差距,但我坚定要调解结案的信心,经过多次反复做工作,新大陆公司的调解方案从3.5万元加到4万元,又从4万元加到了4.5万元,最后终于同意加至5万元,朱俊峰的调解方案也同意从6万元降到5.5万元。调解差距只有5千元时,双方又僵持在那互不让步了。经过20余次的做工作,我也没有气馁,后在合议庭其他同志的帮助下,双方最终同意了5.35万元的调解意见。尽管随后在履行期间上双方又出现分歧,但通过我们不厌其烦耐心做工作,最终新大陆公司与朱俊峰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并于8月30日前自动履行完毕。一件老大难案子终于调解成功。

    二、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进行调解,是案件调解成功的必要程序。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把握适当的调解时机。只要有调解可能的,都属于调解的范围,都要尽可能的进行调解。如上诉人陕西略阳钢铁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追日电器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前上诉人打电话确认开庭时间时,我就提出为便于矛盾的及时化解,调解解决该纠纷是化解矛盾的最好途径的建议,并提醒来开庭的代理人最好是有和解调解权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庭审进入调解阶段,魏俊副庭长、毛新宇和我都从不同的角度阐明调解的好处,并做工作让上海追日电器公司在给付金额上做一定的让步,陕西略阳钢铁公司的代理人基本同意了合议庭的调解方案,但又提出要发个传真后待公司领导签字后才能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于是我们休庭,让当事人到办公室进行调解,我打好了调解协议书,帮助陕西略阳钢铁公司发出传真,待该公司领导签字后,当事人双方才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该案8月5日上午9时开庭,上午11时左右,当事人就拿到盖有法院印章的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共同感谢法院为其解决了纠纷。

    三、主审法官、合议庭、庭长全员参与调解,是案件调解成功的重要氛围。健全联动调解机制,一二审法院齐心协力做工作树立调解工作“一盘棋”思想,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上诉人中铁电气化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化二公司)与被上诉人襄樊市南港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及相关领导都关注此案,该案系缔约过程中的缔约过失引起的纠纷,一审法院在一审时同意原审原告撤回了对另两个原审被告的起诉,使得案件事实有些不清晰,襄樊市南港宾馆在二审庭审后提交的证据才证明了其损失13万元的事实。为从根本上解决好该纠纷,我们与一审法院进行了沟通,一审法官、分管院长帮我们做襄樊市南港宾馆的工作,同时熊建利庭长多次做电气化二公司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意来庭调解解决该纠纷。张强审判长亲自主持调解,缩小当事人差距,最终以电气化二公司支付南港宾馆9.5万元调解解决了该纠纷。

    四、讲究调解艺术,是案件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法官要分别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分析问题,同时提醒当事人换位思考,“要想公道、打个颠倒”,用“让一步海阔天空”,“和气生财”等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的至理名言感化当事人,缓解怨气、化解矛盾,从而推动调解进程。我审理的上诉人泰康人寿襄樊公司与被上诉人胡金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胡金兰投保后患有脑部垂体微腺瘤,一审法院判决泰康人寿襄樊公司给付胡金兰100350元。开庭前、开庭时胡金兰方的姿态十分强硬,声称即使调解,少了10万就不接受,我细心阅卷,发现胡金兰患脑部垂体微腺瘤虽然属实,但其病情并不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形,胡金兰方提供的教科书也能印证该情形。于是我向被上诉人胡金兰一方说明其病情并不完全符合赔付情形的事实,得到其认可后,胡金兰方的姿态就不像开庭前、开庭时那么强硬了,转变态度同意让步调解。后来该案以8万元调解结案,我认为该案的调解结案,比较好的体现了法院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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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洪    

文章出处: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