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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操作,储户应如何追回损失?

时间: 2017-10-19 10:23 来源: 老河口法院

去银行办业务,经常能看到“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语,这是为了使顾客注意交易信息,避免出错。但是,如果银行方面办理业务时出错,应该怎么办?

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因银行违规操作,给储户造成损失引发的民事纠纷。

2016年3月,储户尚某到某银行办理存款转存业务,把定期存折上到期的18000元一次性转出并存到另一账户上。业务办理完毕后,尚某就带着存单匆匆离开了银行。2016年8月,尚某急需用钱时,发现自己的钱少了,拿出账单后发现应该是18000元的存单,却变成了10000元。于是尚某找到银行,要求银行补偿自己“消失”的8000元,但银行却以“离柜概不负责”拒绝尚某的要求。尚某多次找银行解决无果后诉至本院,要求银行支付差额的8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存取款收据存在很大的争议,尚某在银行转存时,取款单据上的签名系尚某本人签名,而同时办理的存款单据上,却不是尚某本人的签名。尚某本人坚称:其办理存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只让她在一张单据上签了名字。因该纠纷是存款转存时发生的,存取款同时进行,应当不存在取款时是储户本人签名,而争议的存款单却不是储户本人签名的情况,银行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最终,经本院调解,银行补偿了尚某的部分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离柜概不负责”产生的争议一直存在,原因在于:银行多给了储户钱,事后就以储户“不当得利”为由追回;可如果银行少给了储户钱,事后却多以“离柜概不负责”来应对。那“离柜概不负责”真的有这么大的作用吗?

其实,“离柜概不负责”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应,因为这会导致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是一种霸王条款,这一霸王条款意味着银行允许自己犯错误,并且给自己的错误预先设定了免责条款,但是却不允许储户犯错误,一旦储户因为粗心大意没有点对钱或收到假币,就必须自己负责。这样一种权利和义务完全失衡的现象,显然是对储户权益的一种漠视,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所以“离柜概不负责”是无效的。当银行少给付储户钱时,未给付的钱就属于银行的不当得利,储户有权要求银行返还该钱款。

所以“离柜概不负责”只能起到提示的作用,旨在提醒储户认真对待交易。当储户因为银行失误导致自己没有拿到正确的钱款时,储户应该先与银行交涉,要求查看监控视频,同时保存好证据,若银行坚持拒绝交付的,储户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返还属于储户自己的钱。同样的,当银行因为失误,向储户多给付钱时,多给付的钱也属于储户的不当得利,银行有权要求储户返还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