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枣阳法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被害人冯某根据法院出具的赔偿保证金提取函,顺利从公证机构提取了赔偿款五万元。该案是枣阳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轻罪案件办理的又一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6日,陈某某与冯某因邻里纠纷发生激烈争吵甚至产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冯某在推搡中倒地时,用脚踢中其腰部导致冯某腰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于2022年6月15日向枣阳市司法局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五万元。2022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
该案受理后,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所致,承办法官多次就该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会面沟通,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共计七万元,其行为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后在办案人员的帮助下,被害人冯某从公证机关成功提取五万元保证金。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争取被害人谅解,并且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冯某予以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完全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不予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判处缓刑的办案制度。该案中,枣阳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不仅保障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亦给予了被告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兼顾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枣阳法院将持续优化该项制度的实施,使之成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一项长效机制,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