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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襄阳首例食品行业从业禁止令来了!

时间: 2019-08-09 15:37 来源: 襄城法院

襄阳人早餐爱吃牛肉面,再搭配一碗黄酒,怎一个“爽”字可以形容!然而,襄阳一面馆的黄酒中,竟两度被检测出含有敌敌畏。加了“特殊佐料”的五毛钱黄酒,换来不仅是牢狱之罪还有从业禁止令,该案件是襄阳市食品安全犯罪判处中首例适用从业禁止令的犯罪案件。

7月16日,襄城区法院对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且,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公益赔偿金人民币二千元;并于生效后十日内在本地主流媒体向曾在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张记面馆”消费的不特定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在襄城区庞公路经营一家“张记面馆”,对外销售牛肉面、黄酒、豆浆等早餐。2018年7月,张某某在制作、售卖黄酒过程中,使用剧毒农药敌敌畏喷洒在没有密封的黄酒容器周围,致敌敌畏渗入制作黄酒的缸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襄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3日、8月28日对张某某自制的黄酒进行两次抽样检测,均检出敌敌畏成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敌敌畏是剧毒农药而非食用性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但其在制作、售卖黄酒过程中,为防蚊蝇将敌敌畏喷洒在没有密封的黄酒容器周围,致使敌敌畏渗入制作黄酒的缸中,又将生产、制作的黄酒进行销售,侵害了众多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中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该情形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判处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登报道歉,是对食品经营者做出的警示,让其正确认识法律的权威,食品安全无小事,违法必受罚,从而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