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打伤人 邹某获刑又赔偿
邻里因柴堆发生纠纷,事后本无大碍的一方竟去找对方索要医药费,双方再次发生撕打致一方轻伤。近日,肇事者邹某犯故意伤害罪被谷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承担民事赔偿近2万元。
2015年10月16日晚7时许,邹某见其舅妈江某与邻居毛某因堆放木柴发生争吵,便上前帮忙并抓住毛某的衣服,双方的亲属见状后各自上前帮忙、撕抓,被村干部劝开。当晚邹某妻子秦某到医院检查无大碍后回家休息。次日中午,秦某找毛某索要医疗费进而发生争吵,毛某与秦某相互对打,邹某上前帮忙,相互拳打脚步踢过程中,毛某被打伤后报警。经法医鉴定,毛某的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邹某在案发后能够接受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和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告毛某要求被告人邹某赔偿其受伤后产生的住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理部分应予支持。由于毛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矛盾,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以减轻被告人2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毛某受伤后产生的住院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164元,被告邹晨赔偿80%即16131元,下余损失由原告人毛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