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一审宣判首犯获刑20年
11月29日,枣阳法院对被告人徐杨等13人“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首犯徐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2名被告人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另责令退赔多名被害人180余万元及侵占房产两套。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襄阳市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徐杨注册成立恒信公司,并拉拢被告人庄伟开展POS机套现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13年,徐杨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被告人张杰毕、李腾霄、周举科、甘涛等收为小弟,上述人员在徐杨的安排下,先后实施了一系列的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至此,一个以徐杨为组织、领导者,以庄伟为积极参加者,以张杰毕、李腾霄、周举科、甘涛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13年以来,被告人徐杨以恒信公司为依托,先后在襄阳城区、枣阳、保康等地,通过非法开展POS机刷卡套现、信用贷款、房屋抵押贷款、车辆抵押贷款等未经许可的业务。该组织为了攫取非法利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高利放贷,以“砍头息”等形式签订虚高借款协议,以“违约金”“家访费”等名目虚增债务,通过“以贷还贷”“转单平账”“故意造成违约”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借助公证、诉讼或者采用滋扰、威胁、跟随、看守、让被害人签署明显具有恐吓内容的催款确认书等手段索取“债务”,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该组织作案区域遍及襄阳城区、枣阳、保康等地,共实施了15起刑事案件,其中非法经营案1起,开设赌场案1起,诈骗案9起,敲诈勒索案2起,寻衅滋事案1起,非法侵入住宅案1起,另外还实施了多起违法事件及大量非法放贷业务,违法所得28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相关区域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杨纠集庄伟、段家沙、郭浩、刘争光、张杰毕、徐宗平、陈亮、蔡梦徐、方奎、李腾霄、周举科、甘涛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固定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黑社会惯常实施的“套路贷”“开设赌场”“刷卡套现”“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金融秩序,该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基本特征。1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徐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枣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