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善心汇”保康女会员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刑

时间: 2018-10-12 09:13 来源: 保康法院

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参加“善心汇”传销活动,发展下线,骗取财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5月,年轻的保康籍女子张某经朋友介绍加入一个微信群,看到群里发布一些关于“善心汇”的内容,认为加入“善心汇”不仅能帮助别人而且可以赚钱。同年6月13日,张某经吴某推荐注册成为“善心汇”公司普通会员。2017年3月,张某向“善心汇”公司缴纳5万元升为A轮功德主,成为高级会员。为了非法获利,已经成为高级会员的张某利用“善心汇”网络平台,建立微信群,以“扶贫济困”为名,通过介绍下线返利的方式发展他人入会,并以300元购买一颗“善种子”为会员加入条件,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会员。短短几个月,张某名下的下线会员达17122个,会员层数达17层,其中,张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5层61人,向下线会员支出“善种子”511个、“善心币”421个,通过“赠与”和“受助”、发展会员获得奖励、销售“善种子”和“善心币”等方式非法获利,个人违法所得838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参加“善心汇”传销活动,发展下线,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并经审前社会调查,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