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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盗墓笔记”:三人连挖十米盗洞,襄阳著名古墓险被盗,盗墓者被判刑........

时间: 2018-11-29 10:27 来源: 襄阳中院刑二庭

买来钉耙、铲子,连续抹黑挖洞十日,王某某等人在襄阳市团山镇陆寨村挖洞盗墓,眼看着十余米的盗洞就要通向墓口时,却被警方抓获。日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等人作出终审判决,三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详情

2017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骆某、马某某先后受云某(另案处理)的邀约,预谋前往襄阳市“陆某墓”(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盗掘,云某负责准备、购置了盗墓所需用具及设备,并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事先对“陆某墓”周边进行踩点、拍照。同月11日晚,云某提供其红色“富康”牌轿车,携带盗墓用具及设备,与被告人王某某、骆某、马某某一起驾车至“陆某墓”附近,云某安排被告人骆某负责开车接人、持对讲机望风后,与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携带盗掘用具、设备,步入“陆某墓”东侧轮流挖土盗掘古墓。连续十日,每晚四人均采用上述方式对“陆某墓”进行盗掘。

8月20日晚,一名文物保护员发现古墓附近有可疑人员在转,遂上报情况。次日,襄阳市文物管理处负责人来陆某墓查看时,发现陆某墓东边被挖了一个高约80公分、宽约60公分的洞,该洞已向古墓方向挖了约十来米,洞口和洞道内还用木条支撑着,洞外还准备了许多块未使用的木条及一把锯子,经确认有人盗墓后,工作人员赶紧向警方报了警。

2017年8月22日3时许,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当场抓获,云某与被告人骆某、马某某逃离现场。警方当场从盗掘古墓葬现场扣押钉耙、铲子、运土帆布袋、对讲机等作案工具一批,并依法予以扣押。经勘测,盗掘洞穴位于“陆某墓”土丘东侧,洞高0.8米、宽0.7米,洞穴由东向西延伸为一条深约10米的通道。据了解,该墓是东周时期的墓,此前从未被发掘过。

几日后,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分别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骆某、马某某均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骆某、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掘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某某、马某某积极参与挖掘盗洞,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骆某负责开车接人和望风,未参与挖掘盗洞,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马某某、骆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三上诉人虽着手实施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但所挖盗洞未触及墓室,未破坏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襄阳中院二审判决:上诉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诉人马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诉人骆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