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琐事起冲突 故意伤人被判刑
4月1日,笔者从谷城法院获悉,谷城一男子因邻里纠纷犯故意伤害罪,被谷城法院判刑3年9个月,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3643元。
2015年6月29日8时许,谷城县石花镇水星台村二组柯某在自家新建的房屋与张某房屋交界处开挖沟槽欲埋下水管道,张某以两家交界未解决好为由予以阻止。争执中,柯某与张某的家人也参与其中,张某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向柯某,致其受伤倒地,后张某跑回家中躲藏。石花派出所接到报警赶到现场调查,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柯某受伤后住院47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3643元。经法医鉴定,柯某盲肠贯通伤,损伤程度为二级。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和《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遂作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如果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最好请当地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调解处理,以免因小事酿成大错,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