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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法院成功执结十四年前欠薪案

宜城人陆某夫妇喜领执行款

时间: 2013-11-12 09:09 来源: 襄州区法院

“14年啦,今天能够拿到钱,我们夫妻俩真是不敢相信呀!……”11月1日上午,襄州区人民法院一楼接待大厅内,宜城人陆某夫妇一人手里拿着执行款,一人双手紧紧握着执行员李启林的手久久不放,夫妻俩一脸难以自溢的喜悦感染着在场的每一个人。

1999年12月30日前,陆某为宜城市孔湾镇境内的大山磷矿(化名)开采矿石,大山磷矿欠陆某劳务费3万余元,并出具欠条。嗣后,因追索薪金无果,陆某将该案诉至宜城市人民法院。2004年4月22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大山磷矿偿还原告劳务费。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久执不结。2007年1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为执行该案,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员李启林不惜驱车在崎岖难行的山路上,数次往返于襄阳和宜城大山磷矿之间,但工作仍然没有进展,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今年4月,当得知大山磷矿已经破产,现由某法人具体接管,磷矿已被接管法人出租经营的线索后,李启林第一时间向大山磷矿接管法人两次发出调查取证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十日内向法院提供其出租大山磷矿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因该法人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亦未回函说明情况。2013年8月12日,襄州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大山磷矿接管法人罚款10万元。收到罚款决定书,大山磷矿接管法人开始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询问还款事宜,案件执行工作终被推动,并得执行。

至此,一笔拖欠了十四年的薪金,经过司法审判、执行程序,终在襄州区人民法院得到执行,于是才有前文当事人喜领执行款的感人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