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拉满!接连调解3起二审案件,这一机制发挥了大作用!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襄阳中院民三庭积极对接襄阳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法官+人民调解员”常态化协作机制,于近日成功调解3起二审案件。办案中,承办法官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矛盾焦点、当事人诉求等因素,适时引入专业人民调解员。法官负责厘清事实、释明法律,调解员侧重疏导情绪、弥合分歧,二者优势互补,共同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件一
湖北某钢木结构公司与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湖北某钢木结构公司与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湖北某钢木结构公司承担某项目劳务施工,工程完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分歧,湖北某钢木结构公司主张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尚欠工程款174万余元,诉请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及项目开发商枣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支持湖北某钢木结构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调解过程
二审承办法官陈淑娟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不仅涉及工程价款的数额认定、利息计算等专业性问题,还有发包方是否承担责任等法律适用问题,法律关系复杂,加之,各方当事人均系企业,若直接判决,虽能较快结案,但可能引发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仍不接受,甚至后续执行时还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账户冻结、经营受阻等困境,严重影响后续施工项目的合作与推进。为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主动对接襄阳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本案,力争解决纠纷。调解过程中,围绕工程款支付、发票开具、保全解除等核心争议事项,承办法官聚焦合同约定厘清法律关系,分析各方责任,调解员徐正道则从企业长远发展、合作关系修复等方面引导各方企业平衡利益、谋求共赢。经不懈努力,最终达成了“分期付款+第三方协同履行+开具发票+解除保全”的调解方案。
案件二
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某工程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及市政府投资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市政府投资中心就城区改造项目进行招标,某集团公司中标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工程集团公司,某工程集团公司又将其中电力及通信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因工程款结算产生分歧,某建筑安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工程集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0余万元,并要求总包单位某集团公司及发包方市政府投资中心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工程集团公司向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29.8万余元及利息。某工程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结算金额有误,请求驳回某建筑安装公司全部诉请。
调解过程
本案进入二审后,经承办法官柳莉审查,发现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违法分包、付款责任承担、发票开具义务等多重法律争议,且在事实认定方面对管理费扣减、税金计算、已付款金额等存在较大分歧,加之案涉工程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处理不当将影响工程的整体推进。经过认真考量,承办法官认为调解为最佳途径。遂主动对接襄阳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员徐正道共同调解本案。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指出,一审在结算款计算上尚存在调整空间,发票开具义务的履行亦需作为本次调解的重点,调解员则发挥其身份中立、沟通灵活的优势,寻求利益平衡点,避免各方陷入诉讼僵局,最终促成了“折中付款+开具发票+履行保障”一揽子调解方案的达成。
案件三
姜某、袁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袁某(系母子关系)与被告张某某均系南漳县某村同村村民。2013年,姜某父亲与张某某签订《山林转让协议》,约定将一块林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张某某使用。张某某受让后,在土地上建房并开垦菜园。后原告认为张某某修建的厕所、车库及占用的菜地超出了协议约定的范围,侵犯了其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腾退、拆除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测量,确认争议的厕所、车库及菜地不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判决支持了姜某、袁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调解过程
二审承办法官严庭东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较为清楚,但若简单维持原判,可能面临多重困境:一是强制拆除、腾退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加剧信访风险;二是张某某已在争议地块投入建设,直接恢复原状可能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双方当事人为多年邻里,修复、维系和睦邻里关系至关重要。基于此,承办法官认为,要想实质性化解本案纠纷,调解是最佳路径。遂主动对接襄阳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徐正道共同主导参与调解本案,同时邀请一审法官、乡镇干部、村支书等共同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厘清一审已查明的法律事实,从法律角度指出本案存在的争议点及调解空间;调解员则以疏导心结、情理融合为宗旨,不断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引导双方顾念邻里关系,换位思考,理解彼此难处。最终在一、二审法官及调解员、镇政府、村委会的积极斡旋、通力协作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适当补偿+维持现状+村委会补助”的一揽子调解协议。
人物简介 /Profile/
案件承办人
陈淑娟
襄阳中院民三庭庭长
柳莉
襄阳中院民三庭副庭长
严庭东
襄阳中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
人民调解员
徐正道
襄阳中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案例编写人
周丹
襄阳中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