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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一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家属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

时间: 2019-11-20 12:15 来源: 樊城法院

聚餐饮酒后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组局者、同饮者、餐馆一定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樊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喝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法官的判决或许能够给您一些启示

2018年11月17日,中午时分,小北与朋友九人在樊城区小南经营的餐馆二楼就餐,席间小南来敬酒谈及到了小西,小北就打电话叫小西来吃晚饭。饭后,小北等人仍在该餐馆打牌。晚饭期间,全桌喝了二瓶半白酒,因中午大家已喝了酒便并未劝酒,小西喝了二杯白酒、一瓶啤酒,席间小南仍然过来敬了酒。当晚20时许,大家酒后下楼准备回家,小西最后一个下楼,不慎跌倒,小北急忙拨打120,5分钟后120赶到现场将小西送至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推断)书》载明小西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小西的妻、儿找到当晚饭局的组局者小北、参与者及餐馆负责人小南赔偿,三方协商未果,小西的妻、儿起诉至樊城区法院,就小西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要求小北因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74278.95元、小南承担2%即14855.79元、餐馆二楼因系加建不符合国家建筑规范,有明显过错应承担30%即222836.85元。

被告小北辩称:1、小北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请客吃饭是好意施惠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且小西的死亡结果与小北的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晚餐席间未劝酒,小西也未有放纵饮酒的行为;3、小西摔倒后小北立即拨打120电话积极施救,符合常理尽到了相应施救注意义务,小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所以其死亡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被告樊城区小南餐馆、小南共同辩称:1、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案发当天小南不属于同桌用餐人员,只是出于礼貌在席间敬酒,敬完酒后就离开了包厢;2、小西已经从楼梯上下来了,是因为身体原因倒在餐馆前台处的,并不是摔倒,且经检验未发现小西有外伤;3、餐馆的设施不是造成小西死亡的原因,小西也不是摔倒死亡,故餐馆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西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原告作为死者小西的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要求三被告赔偿,必须符合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具有过错。

因小北喊小西喝酒属于施惠行为,此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且无证据证明小北对小西强行劝酒,亦无证据证明小西的“呼吸、心跳骤停”与喝酒有因果关系,所以原告要求小北承担赔偿小西死亡损失10%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被告小南承担小西死亡损失的2%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樊城区小南餐馆虽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小西“摔倒”与“呼吸、心跳骤停”的先后关系,如果先“摔倒”,被告小南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小西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先“心脏骤停”,则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因果关系;如果“摔倒”与“呼吸、心跳骤停”同时发生,是推定的因果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损害后果原因查不清的情形,但本案属于能够查清、但因原告的过错未给小西作尸检致使不能查清的情形,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被告小南餐馆承担30%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醒:中国现行的健康饮酒标准是成年人日酒精摄入量不超过15g,大约相当于啤酒250ml,或葡萄酒50ml,或白酒25ml。“小酒怡情,大喝伤身”,为了自己身体健康、家人和谐美满,请量力而行,切勿贪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