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认帐 法律促偿还
——宜城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近日,宜城市法院执行员凭着多年的执行经验,巧妙破解被执行人的障眼法,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3年12月,被告严某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张某借贷80万元现金,由于资金数额较大,张某选择通过朋友的银行账户向工程发包人“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账80万元。与此同时,严某给张某出具了借款说明,张某和朋友也一起出具了“关于严某借款80万元”的转帐借款情况说明。2016年3月,在张某的要求下,严某给张某出具了2013年12月向张某借款80万元的借条。借款近两年时,张某向严某索要,严某仅于2016年9月还款5万元以后,便以工程款未结为由而拒付借款。无奈之际,张某将严某诉至宜城法院。
为了使案件判决后能够有效执行,原告张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于同年9月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在荆门某工程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103万元,同时冻结了被告张某在襄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30余万元,并向这两个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襄阳某公司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向宜城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称该工程与严某无关,同时称冻结款项超过合同标的额,给本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进行索赔。审判法官经过反复查证落实,发现该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和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诉讼中,严某拒不承认借款,而以“张某是项目合伙人,该款项为共同投资”为由提起反诉,声称自己的借条是在张某及其亲属的诱骗之下出具的,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审判法官拨开层层迷雾,从条条蛛丝蚂迹中寻找出真凭实据,还原了事实真相,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严某付给原告张某75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同时驳回严某的反诉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严某仍然拒绝支付欠款及利息,2017年7月,原告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月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严某在荆门某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03万元,严某在襄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30余万元。同时,向被执行人严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强令严某履行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但严某拒绝签字;向荆门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执行,但荆门某公司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执行员从中发现了“猫腻”。于是,又向该公司发出了《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将被执行人严某享有的到期债权收入103万元提取至法院指定账户,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并对其处于100万以内的罚款以及对其法人代表处以10万元以内的罚款。在法律的震慑下,该公司不得不将此款划至宜城法院指定账户。
8月中旬,被执行人要求和解,执行员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邀约到一起,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严某已支付5万元,于2017年8月25日前支付85万元,直接从荆门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支付;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37万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8月24日,第一笔款85万元已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