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捕鱼将自己“捕”入法网!襄阳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庭审理

时间: 2020-11-09 14:46 来源: 保康法院 平安襄阳

微信图片_20201109144959.jpg

11月5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禁捕以来保康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

案件详情

2020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将禁用渔具“地笼网”放置于禁渔区马桥镇中坪村南河流域河道内捕鱼。8月6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收网时被匿名举报,在其驾车返回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扣押地笼网1副,非法捕水产品鱼、虾、蟹2.35公斤。

保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禁渔的有关规定,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生态工程、民生工程。7月16日,保康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南河流域、沮河流域、蛮河流域保康段和清溪河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再次就全面禁捕禁渔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下一步,保康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非法捕捞、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不断筑牢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