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报道!法院2个小时强制执行,交付数控机床12台
“谢谢各位法院干警不辞辛劳,帮助我们公司避免了更大的损失。”11月5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某租赁公司向襄阳中院的执行干警们感激地说道。
当天,经过周密部署,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申请执行人某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某汽车配件公司、骆某某、梁某、梁某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租用的12台融资租赁设备交付于申请执行人某租赁公司。
案情概述
2014年5月,某租赁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该机械公司委托某租赁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有效融资租赁方案。随后,某租赁公司购买了17台数控机床,出租14台给某机械公司使用,该公司按约定支付其租金。某汽车配件公司、骆某某、梁某、梁某平向某租赁公司提供《保证书》,为某机械公司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自12月28日第七期租金起,某机械公司开始逾期,某汽车配件公司、骆某某、梁某、梁某平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租赁公司因向其催收合同项下租金未果,不得已起诉至法院。
经襄阳中院审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某机械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因此某租赁公司于2015年7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襄阳中院立案执行后因案情缘故于同年12月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执行现场
2020年,申请执行人某租赁公司向襄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取回租赁物14台数控机床,最终确定交付12台。
为顺利完成案件执行工作,襄阳中院执行法官与当事人互加微信,远程进行沟通交流,并通过微信分别于10月2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11月2日送达强制交付通知。通过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最终同意交付12台数控机床。
11月5日上午9时14分,执行人员来到现场,首先对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身份进行核查,负责看管设备人员签字确认后,进入厂房。当天执行行动由襄阳中院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处长王会光负责指挥,朱德俊等9名法院干警现场统筹协调,襄州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乔波等6名干警现场协助,全程拍照摄像、笔录记录留存资料。
执行人员首先对现场机械设备进行了一番清点、登记。
执行标的物确认无误后,王会光现场宣读执行内容,宣讲阻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双方均表示配合,执行正式开始。
经过2小时紧张有序地执行,租赁物交付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