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襄阳市一眼科主任受贿80余万元获刑三年

时间: 2018-12-17 16:27 来源: 枣阳法院

微信图片_20181217162132.jpg

近日,因在医疗耗材采购环节收受贿赂,经湖北省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起诉,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原眼科主任高某因犯受贿罪,被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80余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襄阳市一医院眼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申报、评审采购眼科医疗设备和医疗耗材的过程中,为武汉某宏公司、湖北某捷公司、湖北某普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武汉某宏公司总经理蔡某和业务经理王某、湖北某捷公司监事谢某某及湖北某普公司总经理段某某贿款人民币62万元、澳元4万(折合人民币18.98422万元),折计人民币80.9842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329日被枣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后,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的亲属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的亲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