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不备“拿走”手机 谷城一男子被判拘役罚款
谷城一男子江某在移动营业厅充话费时,趁营业员不备盗走手机,近日,谷城法院判处江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江某在谷城县庙滩镇一移动营业厅内充话费时,见顾客较多,即起盗窃之心,遂以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将柜台内待售的一部白色直板手机拿给自己查看,而后趁营业员不注意,迅速拿走手机离开营业厅。该营业厅经理发现手机被盗后即报警。次日上午,江某将窃得的手机销赃给襄阳某寄卖行,获赃1300元。当年11月16日下午2时许,民警将江某抓获归案,追回手机返还给失主。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