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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襄阳一男子出狱半年再贩毒,获刑九年罚款两万

时间: 2017-11-07 14:35 来源: 刑二庭

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公安局搜缴扣押的毒品16.1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详情:

被告张某系襄阳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经受不起毒品诱惑,误入歧途。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日。然张某仍不思悔改,2013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

但出狱半年后,张某又重蹈覆辙。9月13日晚上20时30分,张某携带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来到樊城区某宾馆房间,以1400元的价格与甲某进行交易。张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称重,交易的毒品净重16.1克。后经鉴定中心鉴定,在张某交易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不服上诉: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本案毒品并未流入社会,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争取立功表现;其携带的毒品实际净重只有9.6克,因掺杂了开塞露才增重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结果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某上诉称,其携带的毒品实际净重只有9.6克,因掺杂了开塞露才增了重。经查,刑法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张某上诉称,本案毒品并未流入社会,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争取立功表现。经查,在案的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故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张某辩解毒品重量不足10克,系对重要犯罪事实的否定,原审未认定为坦白正确。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本文开头所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