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出售“西凤酒”被查获?!她因何触犯刑法?法院判决详情↓↓↓
卖酒不规范,判刑两行泪……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8800元。
2014年3月,河南女子李某在西安某烟酒茶商行经营食品、卷烟、雪茄烟的批发及零售。2015年起的两年间,被告人李某从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西凤六年”、“秘藏52度”、“时尚六年”等系列西凤酒。直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多次从不知姓名的、做回收酒买卖的他人处购买“华山论剑-西凤酒(45度20年陈酿)”,并以每瓶200元的价格通过物流方式发往位于襄阳的湖北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且不提供发票。
自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4月11日,湖北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向被告人李某及其丈夫支付购酒款共计179990元。2017年9月,该公司罗某怀疑其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的“华山论剑-西凤酒(45度20年陈酿)”系假酒遂报案。
2017年9月,襄阳市公安局在湖北某公司仓库依法查获并扣押尚未饮用的“华山论剑-西凤酒(45度20年陈酿)”共294盒,销售金额58800元。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鉴定,该扣押的白酒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华山论剑-西凤酒(45度20年陈酿)”批发价每盒248元左右,各类奖励优惠活动后每盒批发价不低于225元,市场零售价每盒318元左右。而李某并未获得授权经销该系列酒品。
经襄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鉴定,从湖北某公司的仓库查获的“华山论剑-西凤酒(45度20年陈酿)”与真品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别。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两份《鉴定证明》,证实上述扣押的294盒白酒均系假冒该公司产品的白酒。
襄阳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从事烟酒经营,熟知经营烟酒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建立进货台账,不能从来历不明的地方进货;被告人李某虽然供述其购进其他种类的西凤酒手续都是合规的,但涉案这批白酒在购进时未做任何查验,且不能说明白酒来源及供货人身份,亦未建立任何进货台账,而购进该批白酒的价格明显低于通过正规途径购进的价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明知”。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应当知道自己购进并销售给湖北某公司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观上属于“明知”。因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虽然当庭认罪,但是并未供述其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来源,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
襄阳中院认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西凤酒”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李某明知其销售的“华山论剑-西凤酒(45度20年陈酿)”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8800元;对扣押在案的294盒假冒的“华山论剑-西凤酒(45度20年陈酿)”予以没收,由襄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