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一男子走路时将七旬老人撞倒,被判赔六万余元
生活中,走在路上两个人撞在一起一方摔倒,一般情况下把对方扶起来再表示歉意,也就基本没什么事情了,近日,一起因两行人走路相撞,一方受伤,另一方却避而不见,而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法院一、二审理后,已判决生效。
据悉,2017年1月,72岁的窦某和邻居外出买菜,在回家途中被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到在地。窦某倒地后,王某并未向其道歉,也未采取适当地救助,而是离开事故现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窦某因此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所行右人工全髋置换术,该伤已构成九级伤残。之后窦某向派出所报警请求处理,王某也避而不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无奈之下,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道路上行走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将窦某撞倒,对窦某由此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窦某作为成年人,在道路上行走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365.13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