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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法院宣判一起开设赌场集团犯罪案件 28名被告人获刑罚

时间: 2019-05-08 15:58 来源: 枣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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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宋某庆、张某虎、张某军等28人合伙在三地开设赌场,并从中分成获利。5月8日上午,枣阳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宋某庆有期徒刑五年,张某虎、张某军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章某超等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8名被告人均并处罚金;查获的赌资及非法获利,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底,被告人宋某庆、张某虎、张某军纠集在一起预谋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并为此准备工具、招募人员,寻找场所。通过在多地多次开设赌场,形成了以宋某庆、张某虎、张某军为首,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开设赌场犯罪集团。

2018年3月27日至4月24日,宋某庆通过被告人胡某兵介绍,从郭某某处以5000元每晚的价格租得襄阳市七里河原屠宰场院内一平房;由张某某联系,从被告人张某安处以5000元每晚的价格租得襄阳市高新区余岗居委会6组一废弃的厂房;从被告人张甲处以4000元每晚的价格租得襄阳市江山南路虾宴美食广场二楼的一个包间。该团伙于每晚10时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在上述三地先后轮换开设“龙虎和”赌场23场次。

2018年3月27日始,为保持赌场有充足的现金流用于赌博,由张某军通过张某虎介绍,违规办理了一部POS机,用于在赌场内为他人提供刷卡套现服务,从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先后在赌场内刷卡套现281万余元。

开设赌场期间,先后吸收被告人章某超、王甲、雷某全、魏甲、李某、朱某龙、宋某军及“明明”等人参与入股经营,股东每晚以现金方式入股,资金全部放在赌桌上用于赌博,股东入股赌资累计85.25万元。雇佣被告人陈某平、李某、张乙、张丙、朱某军、庞某朋、郭某、文某兵、魏乙、彭某虎、章某及曾乙、曾丙为工作人员,分别从事洗发牌、放哨、操作POS机套现等工作。被告人朱某在赌场内从事放码,被告人万某红、何某华、王乙为赌场联系参赌人员。

2018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庆等人正在襄阳市高新区余岗居委会6组一废弃的厂房内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抓获多名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并扣押赌桌、验钞机、扑克牌、骰子等赌具。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庆、张某虎、张某军、朱某军、章某超、王甲、雷某全、魏甲、李某、朱某龙、宋某军、陈某平、张甲、张乙、章某、庞某朋、郭某、文某兵、魏乙、彭某虎、曾某、万某红、何某华、王乙、朱某、张某安、张丙、胡某兵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28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庆、张丙、庞某朋、胡某兵、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军、彭某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安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但在公安机关掌握其部分罪行后,如实供述部分同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8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按照28名被告人对罪行供述完整程度、供述对案件事实查清所起作用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