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近日,南漳法院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郑某在被拘留后的第二天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短时间内得到圆满执行,申请人称赞不已。
2015年11月18日,郑某、窦某及朱某需租赁场地,郑某代表三人与王某签订了《场地及库房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说明》等。王某认为与三人在租赁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及说明显失公平、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三人诉至法院。南漳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撤销王某给郑某、窦某及朱某出具的《说明》,并要求三被告返还王某现金13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郑某、窦某及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是三人均未报告财产,且拒绝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
考虑到郑某为合同的签订人,执行干警决定从郑某着手推进案件的执行。2019年1月,执行干警再次约谈被执行人郑某,劝说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郑某仍拒绝返还王某13000元,执行干警遂对郑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在被拘留的第二天,执行干警对郑某进行了法律教育,郑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并于当天履行了义务,该案至此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