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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一“酒麻木”暴力袭警被判刑

时间: 2016-09-29 10:15 来源: 南漳法院

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两名民警、一名协警轻微伤,9月20日,南漳法院宣判了此起妨害公务罪案件。

2016年2月16日14点,被告人龚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连接武安镇、刘集、安集的三岔路口时,看见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警察汪某、聂某、赵某和协警许某正拦停一辆灰色货车,查处货车司机靳某的违章行为,龚某借着酒劲欲“打抱不平”,让交警放行。货车司机靳某乘机欲开车逃离,汪某进入驾驶室阻止,龚某将汪某往外拉,被许某拉开。龚某便将其电动三轮车停在路中阻碍交通,被汪某拉开,龚某又从地上捡石块欲撞击交警,被汪某等人夺下,在此过程中,龚某将汪某手部咬伤。

同时,龚某给其儿子龚某甲打电话寻求“支援”,龚某甲、袁某二人到达现场后,龚某用拳头打许某面部,又与龚某甲、袁某围攻交警赵某,并将赵某衣服撕破。武安镇公安派出所民警陶某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对龚某的行为进行制止时,龚某又将陶某手部咬伤。后龚某挥拳打交警聂某面部,并抢走聂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躺在路上拦车,堵塞交通,影响社会秩序。经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许某、汪某、陶某三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两名民警、一名协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龚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真诚悔罪,并赔礼道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