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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卡”牟利风险起帮人还账反被坑

时间: 2014-12-29 10:13 来源: 襄城区法院

   

王某是一名“职业养卡人”,靠替人还信用卡账从中抽成,不料还款后对方竟来了招“釜底抽薪”,直接将信用卡停用,王某连自己的1.6万元钱也无法要回。近日,襄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桩官司。

“养卡人”被坑

去年5月,王某接到了朋友介绍的一单生意。曹某的信用卡账快到期了,还有16000元没还。于是,王某通过“拉卡拉”转了1.6万元到曹某的信用卡上,并将转款的小票交给了曹某。

等曹某走后,王某准备通过POS机透支取回1.6万元时,却发现怎么也取不出来钱。王某事后得知,曹某竟将该信用卡报停。

多次打电话要求曹某还钱无果后,王某于今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后有债

曹某之前在襄城一家公司上班,该公司统一为员工在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同事黄某借用了曹某的信用卡,并持该卡累计消费1.6万元。

还款期临近,曹某找到黄某还信用卡和钱时,黄某把卡还给曹某,但没还钱。“我认识一个养卡的朋友,你找他先把钱还了,欠款和手续费算我头上。”黄某对曹某说的朋友就是王某。

曹某到王某处还完信用卡的欠款后,把转款小票交给了黄某。黄某表示一个月后把钱还给曹某或王某,1.5%的手续费由自己出。

之后,曹某在朋友的建议下,报停了该信用卡。去年7月,黄某从公司辞职,至今联系不上。

“养卡”有风险

12月15日,襄城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和曹某经过合意,由王某向曹某所持信用卡上转款1.6万元,用于清偿该信用卡上已对银行形成的透支债务1.6万元,以启动下一个透支额度以避免承担高息。双方行为实质是曹某向王某借款1.6万元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曹某辩称该透支款应由黄某清偿,无证据证实且王某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曹某对王某形成了欠款,应予清偿,王某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曹某除应清偿欠款本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法院遂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支付借款16000元及利息,并驳回王某要求曹某支付手续费的诉讼请求。

昨日,主审法官杨涛表示,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养卡”行为,是应受打击的非法行为。他提醒,“养卡”风险极大——对于“养卡人”而言,如果持卡人在“养卡人”存款后立即将卡挂失或报停,“养卡人”无法将钱刷回,就可能蒙受财产损失;对于持卡人来说,“养卡人”只要掌握持卡人的信用卡、身份证等重要信息,就可以到其他银行冒领新卡,恶意透支,使持卡人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