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15岁男孩溺水身亡,究竟是谁的过错?
因下雨,施工时挖修的蓄水池水满溢出,导致15岁男孩溺水身亡。近日,南漳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南漳某商混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28936元。
据悉,2016年8月7日下午,小吴在南漳某商混公司施工场地上一长约10米、宽约6米、深约2米的蓄水池边戏水,之后失踪不见,小吴母亲同其家人寻找未果并报警。2016年8月9日8时许,该工地平整场地的工人发现蓄水池边有一双凉拖鞋、不远处的小路上停放了一辆自行车,便大声询问但无人应答。当时,正在施工现场负责的唐某怀疑有人掉到蓄水池里,便到武安镇派出所报警,并组织工人用水泵抽蓄水池里的水。同时,小吴的姨父在帮助寻找小吴时,发现工地旁放置的自行车是小吴的,就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抽水致当日下午2时许,发现蓄水池中有一个人,唐某便再次报警,并将受害人从水中打捞起来,确认是小吴,此时小吴已无生命体征。之后小吴母亲将唐某和南漳某商混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南漳某商混公司在施工场地上挖坑修蓄水池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貌,给他人增加了危险因素;小吴戏水溺水身亡,南漳某商混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吴母亲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监护不力、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该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南漳某商混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