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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讨薪,结果就是这样的……

时间: 2017-05-23 09:52 来源: 保康法院

五男子暴力讨薪 聚众闹事被判刑

他们本是被拖欠工资的受害者,却因为一时冲动,在讨薪过程中采取哄闹、打砸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使他们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人,并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作出判决,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十个月至两年,并依法适用缓刑。

2016年9月,被告人唐某带领民工在保康县后坪镇风力发电项目工地务工。因该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工人们报了警并向劳动部门投诉。同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唐某与项目部经理田某以及保康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一起在后坪派出所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为了给项目部及相关人员施加压力,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下午5时左右,唐某租用车辆将30名工人带到后坪派出所。在等候处理的过程中,彝族民工因在派出所院内饮酒,情绪变得十分激动。被告人苏某、俄某等人突然冲进派出所办公室将田某往门外拖,并将制止的民警一起往外拽,其他民警迅速将苏某等人控制在办公区内并将办公区大门关上。见此情形,办公区外的民工大喊“警察打人,赶快放人”,其他民工也跟着起哄。被告人吉某、吉古某某等人开始用啤酒瓶、开水瓶打砸办公区窗户玻璃,掰不锈钢防护网、踹办公区大门。直到当晚10时,增援民警赶到后,事态才得以控制。该事件不仅导致后坪派出所及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调查处理欠薪工作,还给派出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10元。

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苏某、吉某、吉古某某、俄某在后坪派出所与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解决欠薪问题的过程中,采取哄闹、拉扯工作人员、打砸物品等方式,扰乱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唐某召集民工聚集到后坪派出所,意欲在讨薪过程中对相关部门施加压力,系首要分子;苏某、吉某、吉古某某、俄某系积极参加者。结合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结合考虑自首、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