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首例拒执案宣判
近日,高新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宣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1月7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郑某与被告李某民事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992.97元,案件受理费700元。2013年2月4日,高新法院向李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高新法院执行法官分别于同年3月14日、3月15日及4月1日通知李某到法院执行民事判决。
然而,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断绝与法院、申请执行人的联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5月7日,高新区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移交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1日,李某在武汉汉口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6月13日,李某履行完民事判决义务。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以上判决。今后,高新法院还将加大对拒执罪案件的办理力度,让老赖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