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身份推销书籍 “消防参谋”被判两年
为敛取不义之财,竟冒充消防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电话推销书籍。枣阳法院日前以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郑某标有期徒刑二年,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860元。
2014年9月份,无业人员郑某标冒充北京市消防大队工作人员,给当地开设石场的老板易某挂电话,让其购买消防书籍,还说是消防大队的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必须购买。随后,郑某标将两本消防书籍寄给易某,易某收到书籍后向郑某标账户汇款980元。当月,郑某标冒充湖北省松滋市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又给个体加油站老板段某进打电话,让其购买有关消防书籍。段某进考虑到自己的加油站与消防部门搞好关系有利无弊,再说980元也不是大数目。于是,其果断答应了“消防人员”的请求。段某进收到书籍后遂向郑某标的账户汇款980元。
2014年11月份,郑某标故伎重施,冒充枣阳市消防大队“刘参谋”,分别给枣阳市的四个中学校长、一加油站老板挂电话,推销书籍,敛取不义之财。
2017年8月,枣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前往江西上饶市将冒充“消防参谋”的郑某标抓捕归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标冒充消防大队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作案7起,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68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标犯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标因招摇撞骗的违法所得,应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