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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中院审结的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入选为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时间: 2016-07-14 16:1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由襄阳中院审结的被告人张盛、邹丽假冒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渭宝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入选为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该案系中院审理案件首次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该案简要案情为: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盛为了制造假冒的调味品进行牟利,与被告人王渭宝用电话联系,从王渭宝处购买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南德调味料包装袋10000套、莲花味精包装袋25000套,并向王渭宝汇款5250元。后被告人张盛、邹丽采用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包装后冒充名牌产品“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产品进行销售,并自己配方,用食盐、味精、香料等制造调味品,冒充名牌产品“南德”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额达115565元。2013年8月14日,老河口市公安局对张盛、邹丽二人租住地方及租用的仓库进行了搜查,发现了大量的制假设备、原料以及假冒的“南德”调味品、“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包装、商标标识。经鉴定,所查获的“南德”调味料、“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包装、商标标识均系未经授权的伪造产品。

 该案经中院一审审理,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知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一审认为,被告人张盛及邹丽未经“南街村”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太太乐”商标的商标被许可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莲花”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从被告人王渭宝处购进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假冒“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包装和“莲花”味精包装袋,采用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分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进行销售,并自己配方,制造调味品,冒充名牌产品“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数额达115565元,被告人张盛、邹丽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丽在共同犯罪中从事较轻工作,起协助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渭宝销售了非法制造的“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包装10000套、“莲花”味精包装袋25000套,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被告人王渭宝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非法经营数额不高,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邹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渭宝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邹丽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查获的制假设备、原料以及假冒的“南德”调味品、“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包装、商标标识等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