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从南漳某村委会外过道摔落致死,谁该担责?
因南漳某村委会默许村民在村委会西侧打通一条人行通道方便出行,南漳一男子傍晚酒后从通道上摔落致死,近日,南漳法院宣判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该村委会被判赔77546.70元。
据了解,居住在南漳某村委会北面的村民为方便送孩子上学,将村委会南面围墙扒开一缺口,在村委会西侧用木板搭成梯子行走。该村委会发现后,曾制止并拆除木板。后因村民一再要求方便学生上学,并又用空心砖等物搭成阶梯通道,该村委会未再强行拆除阻止通行,也未在该通道上安装安全护栏和设置警示标志。此通道长9.9米、宽1.77米、离下方地面高达2.64米。
2017年1月29日下午,詹某到家住南漳某村委会附近的朋友家拜年时喝了一两多酒。晚饭后,约7时左右,詹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准备到街上的茶馆去打牌,俩人抄近路行至该村委会办公室外通道时,詹某从通道上摔落至水泥地空场地内受伤,被亲友送往襄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詹某家属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村委会长期放任允许村民在不安装安全护栏和设置警示标志的通道上行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詹某在行走该通道时失足摔落致死,该村委会怠于履行安保义务的行为与詹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詹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酒后且光线不明亮的情况下从狭窄通道上行走,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自己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当负主要责任,故依法判决该村委会赔偿詹某家属因詹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58486元的30%,即7754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