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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审结一起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纠纷案

时间: 2017-11-17 09:28 来源: 南漳法院

 因入职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其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近日,杨某与南漳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经过一、二审审理,判决杨某与南漳某公司,自2015年4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

据悉,杨某系南漳县城关镇人,1961年生。2015年4月7日,杨某到南漳某公司上班,受其管理,按其要求进行生产劳动,并每月领取相应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南漳某公司未给杨某申办社保手续,也未给杨某缴纳社保费。杨某截止上班之日,年满53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2016年2月,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因未能提供与南漳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工伤认定程序被中止。杨某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之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南漳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到南漳某公司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受其管理,由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判决杨某与南漳某公司,自2015年4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南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杨某在就职时,已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50岁,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为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