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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点卤菜不算啥?照样被判八个月

时间: 2014-11-14 15:08 来源: 襄城区法院

啤酒、饮料、卤菜都是些不值钱的东西,可就是有个小偷觉得偷这不算啥,结果换来8个月的刑期,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7月2日3时许,在襄城东门桥附近的一家酒店,值班保安突然听到一阵异响,随后与一拿包裹的男子相遇。保安全力阻拦男子逃走,男子暴力反抗,最终被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抓获。民警从被抓男子陈某包裹中发现饮料10瓶、卤菜3盒及黑色先科牌音箱1部。

据陈某交代,6月6日2时许,他经过这家酒店时感觉肚子很饿,便翻窗进入酒店,盗走少量香烟、饮料和卤菜。6月15日2时许,陈某再次翻窗进入该酒店,拿走了少量饮料、啤酒和卤菜。为何要三次偷同一家酒店?陈某称只因轻车熟路。

近日,襄城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次月再次实施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陈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昨日,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很多人印象中,盗窃涉案金额较小时不构成犯罪,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但实际上,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了新的规定。陈某在一年之内3次到同一酒店偷东西,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