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三轮与二轮摩托相撞,电三轮属于机动车范畴吗? 看看樊城法院怎么判……
事情发生在竹条老街口,吕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人行横道处向左转弯时,与向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经襄阳市交警支队樊城大队认定,吕某、向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吕某将向某起诉至樊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向某赔偿各项损失46058.68元。向某认为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亦受伤,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吕某赔偿各项损失6642.99元。
吕某认为,其车辆未被收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属于非机动车,故对向某的损失应按同等责任赔偿。向某认为吕某的电三轮属于机动车,提供了襄阳市交警支队樊城大队委托襄阳汇弛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予以证明,认为吕某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双方均未购买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关于吕某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向某提供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纳。该鉴定认为吕某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未录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中的车辆就不是机动车。因此,此次交通事故中吕某、向某负同等责任,都有过错。故判决向某赔偿吕某各项损失34202.68元,吕某赔偿向某各项损失6642.99元。(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