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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我只是“随口说说”……

时间: 2017-07-14 11:30 来源: 襄城区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一男子杨某购买气手枪和高步气枪,计划到保康抢劫金店,还没走出门,就被“同伙”先行举报了,杨某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襄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先后购买了一把气手枪和一把高压气步枪用于打鸟,在赌博、洗浴将钱花光后,杨某便计划用气枪实施抢劫。2016年7月23日,杨某在襄阳市高新区一出租屋内向朋友杨某军、王某提议说:“我们一起做点大业务,到保康找一个金店抢劫点金银首饰”,并制定了初步实施方案,计划次日持气手枪和刀子到保康县城寻找一家金店进行抢劫。王某听后明确表示不参与,但因人手不够,被告人杨某再三要求王某一同前去抢劫,王某无奈便佯装说考虑一下,晚上答复。当日下午,王某即到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分局檀溪派出所举报此事。当晚,民警于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了前述的气手枪和高压气步枪。

2017年5月,该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某对供述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解称:“我只是随口说说,并没有实施制定的方案,我不构成抢劫罪。”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杨某是犯罪预备,依法可减轻处罚。关于杨某提出自己只是随口说说,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杨某预谋抢劫他人财物,并为实施抢劫行为积极筹划抢劫地点、抢劫方式及抢劫后的逃跑路线,后因被人举报而未果,该抢劫行为停止于制造条件阶段,并有证人证言证实,且与杨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被告人杨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故襄城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