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琐事起口角 故意伤害被判刑
因琐事发生矛盾,若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便可能酿成大错。近日,襄州区法院连续审理了两起犯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案情均事出琐事纷争。
为扎扫把同事间起争执,伤人获刑6个月
被告人唐某和崔某均系襄阳市某环卫公司环卫工人。2016年5月6日9时许,唐某在襄阳某售楼部旁边垃圾站倒垃圾时,见崔某正在帮另一名环卫女工做扫把。唐某认为崔某做的扫把太小,便将扫把扔掉,承诺给环卫女工另做一个大的,崔某见状愤愤不满的离去。后崔某骑三轮车行至襄州区钻石大道名城路口时,恰逢唐某骑车从此经过,遂对唐某质问,双方为此相互辱骂,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崔某左胸部5、6、7肋骨骨折。经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因被害人给他人扎扫把一事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崔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自首、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一块钱引发邻里吵打,伤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和刘某同为双沟镇某村村民。2016年3月19日16时许,40多岁的张女士和年近70的刘老太一块儿打牌,两人算账时发生纠纷,刘老太说张女士欠其一元钱,张女士认为不欠,说其糊涂。在回家的路上,两人边走边骂,继而相互厮打起来。张女士将刘老太按倒在地并对其殴打,致刘老太左侧2、3、4、5、6、7、8、9肋骨骨折及右侧2-6肋骨骨折,经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老太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女士因琐事与刘老太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致刘老太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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